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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考1
2021年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请同学们对比新旧安全法,并列出明细。
| 2021 年版 | 2014 年版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
|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
|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
|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
|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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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 |
|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
形考2
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 80 公里 / 小时;在其他道路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 60 公里 / 小时。
设置该限速,主要是防范静电引发的安全风险:危化品运输途中,路面颠簸、车辆加速或减速,会造成危险化学品和储存容器之间相互摩擦,进而产生静电。静电释放时,如果静电火花能量达到危险化学品的最小点火能量,就会引发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
车辆超速行驶时,频繁加速、减速会加剧危险化学品与容器的摩擦;行驶在不平整路面,也会增加车辆加减速频次,进一步加剧摩擦,增大危险化学品起火、爆炸的事故隐患。
形考3
2015年发生的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带给我们什么启示和反思?
形考4
某公司的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哪些组织机构?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实行总指挥负责制,一般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安全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中心成员,下设应急办公室以及多个专项工作组,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与技术专家组.。
- 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部) 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应急总体决策,批准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统一调度人员、物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统筹指挥全部应急处置工作.。
-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作为指挥中心日常办事机构,一般设在安全管理部门。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上报、上传下达;组织预案修订、应急培训演练;负责资料归档,落实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
- 综合协调(通讯联络)组 负责内外通信联络,对接消防、医疗、政府监管部门;传递指令,收集汇总现场信息,做好信息报送。
- 抢险救援组 承担现场抢险处置,开展事故排险、设备管控、人员搜救,实施现场救援作业。
- 警戒疏散组 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封锁,设置警示区域;组织无关人员疏散撤离,维护现场秩序,管控出入口。
- 技术支持专家组 由安全、工艺、设备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研判事故风险,提供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分析事态发展趋势鄂尔多斯市…。
- 物资后勤保障组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车辆、经费的调配供应;保障现场供电、通信、食宿等后勤支持。
- 医疗救护组 开展伤员初步救护处置,协助转运受伤人员至医疗机构,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 善后处置组 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伤亡善后、损失统计,配合事故调查,做好后期恢复相关工作定州市人民…。
- 现场指挥部 发生事故后,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落实总指挥部指令,专门负责现场一线救援的组织实施中国政府网。
形考5
危险化学品储运事故应急报告的主要报告内容有哪些?
②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现场状态、周边环境;
③事故简要经过,泄漏、火灾爆炸及次生风险情况;
④伤亡、失联涉险人员和初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警戒、疏散、抢险救援等处置措施;
⑥事态发展判断、下一步处置需求;
⑦报告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形考6
产品的生命周期包括哪几个阶段?
产品生命周期分为导入期(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四个阶段。
- 导入期(投入期) 产品刚投放市场,知名度低,销售量小,研发、营销成本高,利润较低甚至亏损;市场竞争少。重点是扩大产品知名度,改进完善产品。
- 成长期 产品被市场逐步接受,销量快速上升,利润迅速增长;吸引竞争者进入,市场竞争加剧。重点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市场占有率。
- 成熟期 市场趋于饱和,销售量达到顶峰后增长放缓;竞争激烈,企业主要靠改进产品、降价、拓展细分市场维持份额,利润逐步趋于平稳甚至开始下降。
- 衰退期 市场需求下降,产品销量、利润持续下滑;消费者转向新产品。企业可选择退出市场、淘汰产品,或转型开发替代产品。
形考7
2019年3.21江苏盐城响水天嘉宜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带给我们什么启示与反思?
2019 年江苏盐城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3・21” 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一起典型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留下深刻的启示与反思。
企业必须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重效益轻安全。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违规储存硝化废料,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长期存在的重大风险视而不见,最终酿成惨剧。这警示化工企业,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要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料的储存、处置,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风险实行专项管控,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压实地方与部门监管责任,补齐监管短板。事故暴露出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对企业长期存在的违法问题发现不及时、整治不到位。要严格落实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化工企业全过程监管,严格项目准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企业从严处罚,杜绝监管宽松软。
要规范化工园区规划布局,从源头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化工企业集中的园区要科学规划,严格安全距离要求,做好风险评估。对园区内企业风险进行分级管控,推动落后、高风险企业整改或退出,提升园区整体安全水平,从规划源头降低事故发生及事故扩大的风险。
强化危险化学品废料的全链条管理不容忽视。硝化废料属于高危危险废物,该企业长期违规堆存废料是事故直接诱因。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危险废物分类、储存、转运、处置,监管部门加强危险废物全流程监督,严防废料积压、违规存放带来的爆炸中毒风险。
同时要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企业要健全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从业人员要掌握风险辨识和初期处置能力。
这起事故用血的教训证明,安全生产容不得丝毫松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只有各方牢牢守住安全底线,把隐患消除在萌芽,才能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形考8
- 工艺安全信息:化学品危害特性、工艺技术资料、设备设计资料,是工艺安全管理的基础。
- 工艺危害分析:系统识别工艺过程存在的危险、失效场景,评估风险,确定安全防护措施。
- 操作规程:编制正常、开停车、异常工况下的标准化操作程序,规范人员作业行为。
- 人员培训:对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开展工艺安全培训,掌握风险、操作和应急技能。
- 设备机械完整性:设备、管道、安全附件定期检查、维护、检测,保障设备完好可靠。
- 作业许可管理: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执行作业票制度,管控高风险作业。
- 变更管理:工艺、设备、人员、材料发生变更时,履行风险评估、审批流程,防止变更带来新风险。
- 承包商管理:对承包商单位、人员进行安全准入、培训和作业过程监管。
- 开车前安全审查(PSSR):装置新建、改造、大修后正式开车前,开展安全条件确认。
- 应急准备与响应: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处置工艺突发事故。
- 事故事件管理:对工艺事故、未遂事件开展调查,查找根本原因,落实整改,吸取教训。
- 审核与持续改进:定期开展工艺安全审核评估,发现问题持续改进工艺安全管理体系。
形考9
论述题
以某氯碱化工厂为例,设计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方案。
氯碱化工主要生产烧碱、液氯、盐酸、氢气等产品,生产过程存在氯气、氯化氢有毒气体泄漏,烧碱强腐蚀性液体泄漏,氢气爆炸,以及事故消防废水污染水体、土壤、地下水等突出环境风险。为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应当从源头预防、过程阻断、末端防控、应急处置、管理保障五个方面构建完整环境风险防范方案。
一、源头预防风险防范措施
源头预防是降低环境风险的第一道关口。厂区合理布局,电解车间、液氯储罐、酸碱罐区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居民区、河流等环境敏感点保持足够卫生防护距离,敏感保护目标防护距离内禁止建设居民、学校等设施四川省生态…。设备选用耐腐蚀材质,电解槽、氯气管道选用钛材等耐腐蚀设备,落实设备定期检测,从硬件上减少泄漏概率。 建立工艺安全管理体系,DCS 集散控制系统监控电解槽温度、压力、氢氯压差等关键参数,设置紧急停车联锁;罐区设置高液位报警、紧急切断阀,液氯储罐设置备用倒罐设施。同时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储存,液氯、烧碱、盐酸分区储罐储存,严禁混存。落实清洁生产,从工艺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二、生产过程风险阻断措施(过程防控)
(1)大气环境风险防控
电解厂房、液氯充装间保持微负压,设置氯气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液氯装置配套碱液喷淋吸收塔,一旦氯气泄漏,碱液吸收处理有毒废气,防止氯气无组织扩散污染大气。氢气系统做好密闭、防静电,防止泄漏爆炸。盐酸储罐尾气设置水吸收、碱洗装置,减少氯化氢逸散。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定期对管道法兰、阀门开展检测,及时消除跑冒滴漏。
(2)水环境与地下水风险防控
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罐区、装置区设置围堰、导流沟,防止泄漏物料漫流。生产区、罐区、危废库房做防渗处理,防渗系数不大于 10⁻¹⁰cm/s,阻断污染物下渗污染地下水四川省生态…。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把受污染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干净雨水直接外排。
(3)固体废物风险防控
氯碱产生盐泥、废离子膜、废机油等危险废物,设置专用危废贮存库,分类存放,防渗防雨,张贴标识,委托具备资质单位处置,建立危废台账,杜绝乱堆乱埋造成土壤、水体污染。
三、末端事故缓冲防控措施(三级防控)
落实化工企业水环境三级防控体系。一级防控依靠装置、储罐围堰,拦截少量泄漏物料;二级防控利用厂区导流沟、初期雨水池拦截较大泄漏;三级防控设置足够容积事故应急池,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消防废水,全部送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严禁事故废水直接排入外部水体,防止次生水污染事件葫芦岛市人…。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预案针对氯气泄漏、酸碱泄漏、火灾爆炸次生污染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并与园区、地方政府应急预案联动湖北省生态…。 现场配备应急物资:碱液、防化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急监测设备、吸油吸附材料。发生氯气泄漏,启动碱液喷淋系统;发生液体物料泄漏,导入围堰、应急池收集。开展应急监测,对厂界大气、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开展监测,及时掌握污染扩散情况。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提升人员处置能力;事故后按规定及时上报环境事件信息。
五、环境风险管理保障措施
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环境风险责任;对员工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处置培训。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罐区、电解装置、环保设施隐患,及时整改。安装氯气、氯化氢、可燃气体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联网上传生态环境部门。完善环境风险档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持续改进风险防控措施。
综上,氯碱化工厂环境风险不能只依靠事故后的应急救援,必须坚持 “预防为主”,落实源头、过程、末端、应急、管理全链条防控,最大限度降低有毒有害物料泄漏引发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风险,避免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形考10
结合你所在区域水流域特点及污染情况,谈谈水流域的治理启示。
重庆位于长江上游三峡库区核心地带,长江干流穿境而过,嘉陵江、乌江等支流密布,山地丘陵广布。长江干流水质总体良好,但部分次级支流枯水期流量小,水体自净能力不足,存在城镇雨污混接、农业面源、船舶航运、历史工业污染等问题,库区消落带生态环境脆弱,部分河流跨行政区域,上下游协同治理难度大,结合本地实际得到如下治理启示。
第一,坚持水岸统筹,推进三水共治。污染问题表现在水中,根源在岸上,不能单纯依靠河道清淤。要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一体化治理,落实控源截污,整治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岸线修复,重视三峡库区消落带生态保护。摒弃 “就水治水”,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从源头削减入河污染物。
第二,因地制宜补齐城乡治污基础设施。重庆地形复杂,老城区管网错接混接,农村居住分散,照搬大城市管网模式并不适用。城市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农村推广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推进种养结合,降低化肥农药带来的农业面源污染,同时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防止治污设施闲置失效。
第三,完善跨区域协同共治机制。涪江、乌江等河流跨省市、跨区县,上游污染直接影响下游水质。要打破行政区划壁垒,落实河(湖)长制,建立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行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实现上下游、左右岸全流域协同治理,避免各自为政。
第四,坚持共抓大保护,推动产业绿色转型。严格落实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优化沿江产业布局,严控高污染项目入园,强化沿江化工、工矿企业废水风险防控,完善水污染环境应急体系,防范突发水污染事件,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协调发展。
第五,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动员社会参与。依托数字化治水平台做好水体动态监测,压实各方考核问责。改变重整治轻管护的短期治理模式,同时引导群众参与监督,构建政府主导、企业担责、社会参与的格局,巩固治水成效,防止污染问题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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